根据国家质检总局《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3月11日,从省检验检疫局传出消息,我省已据此制定了相关监管措施。
据了解,《关于加强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管理的公告》中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是指婴儿配方乳粉、较大婴儿和幼儿配方乳粉。《公告》要求,严禁进口大包装婴幼儿配方乳粉到境内分装,进口的婴幼儿配方乳粉必须已罐装在最小零售包装中。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其报检日期到保质期截止日不足3个月的,不予进口。自2014年4月1日起,进口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中文标签必须在入境前直接印制在最小销售包装上,不得在境内加贴;产品包装上无中文标签或者中文标签不符合中国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一律按不合格产品做退货或销毁处理。自2014年5月1日起,未经注册的境外生产企业的婴幼儿配方乳粉不允许进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