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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出口乳品5月起执行检疫新规定 将严格约束进口商

 
来源/作者:

中国奶业协会

发布时间:

2013-02-06

编录: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近年来洋奶粉大举进入中国市场,与此同时,问题洋奶粉也出现增多迹象。为了保障国内乳制品质量安全,我国将对进口乳制品实施更严格的规范管理。记者日前从国家质检总局获悉,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实施。该新规明确规定,向中国出口的生乳奶畜养殖不得使用中国及进口国家或者地区禁用的饲料、饲料添加剂、兽药以及其他对动物和人体具有直接或者潜在危害的物质。同时规定,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业内专家认为,新规将有望遏制更多问题洋奶粉进入中国,从而减少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纵深

  重典让洋奶粉更安全

  新规实施后,洋奶粉进口门槛将大幅提升,有消费者担心,此举将导致国内洋奶粉售价再攀升。对此,有专家表示,无需担心。“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奶粉标准,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就能顺利进入中国。”

  据了解,近年来,受市场需求驱动,我国乳制品进口量大幅攀升。与此同时,问题洋奶粉的发现率也呈现逐步上升态势。据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去年10月发布数据显示,2012年前8个月中国进口各类乳制品达到84.4万吨,同比增长28.4%,这一数字直逼2011年全年98万吨的总量;进口交易额达29.7亿美元,同比增长26.2%。

  有业内人士指出,上述的进口数量还只是正规渠道的统计,实际上,很多“水货”也通过不同途径进入国内,比如当前国内许多消费者通过海外代购、出境采购、邮寄等方式带入国内的洋奶粉,其数量也不容小觑。

  “无论从官方正规渠道进入国内,还是代购等形式进入国内的乳制品,问题产品的发现率都呈现上升态势。”国内一位乳制品资深人士指出。记者从国家质检总局公布的信息上看到,去年1-9月,国家各地检验检疫部门检出的问题入境洋奶粉总量约140吨,其中一半为婴幼儿奶粉。其中常温奶存在的问题大多是“超过保质期”,而婴幼儿奶粉、成人奶粉、乳清粉存在的问题则是包括有亚硝酸盐超标,或蛋白质、维生素等指标不符合我国标准等,其中在婴儿奶粉中,不乏知名品牌产品。

  在入境时被检出有质量问题的多个品牌洋奶粉,其中很大一部分是“水货”。国内一家某洋品牌奶粉代理商张明(化名)告诉记者,这些问题产品大多是各地小型商贸公司在国外自行采购、进口到国内的产品,“在国际品牌奶粉中,有很多产品并非针对中国市场而生产的,因此其奶粉中所含各类营养素指标不符合中国标准,不一定适合中国消费者。”

  “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奶粉标准,只要符合国家规定,就能顺利进入中国。”国内资深乳业专家王丁棉指出,我国进一步加强进口乳制品监管,提高进口乳品门槛,是因为随着贸易形势发展,旧规已不符合当前发展。据其介绍,近年来我国进口乳制品大幅攀升,一方面因国内消费市场需求大,另一方面随着贸易范围扩大,进入国内的洋奶粉也在增加,再加上新科技发展,很多以前不是问题的成分目前都发现存在风险。因此,国家有必要修改进口乳制品的规定。

  “新规增加了很多生物指标,对风险评估也加大检测、预警要求,对国内消费市场利好,因为洋奶粉也存在问题,消费者不应盲目相信。”王丁棉认为,我国在对进口生乳、奶牛的生物指标提高,对于保护国内生态环境、养殖环境也有好处。

  中投顾问食品行业研究员简爱华也指出,该新规出台提升我国进口婴幼儿奶粉的整体质量水平。当前我国进口婴幼儿奶粉频现质量问题有两方面原因:一方面,不少国际品牌等为了满足我国快速增长的市场需求,其扩大产能的过程中疏于监管;另一方面,众多贴牌商为了追求利益,无视产品品质。该管理办法的出台将明确产品合格标准、加强对进口婴幼儿奶粉的监管,将不合格奶粉阻挡于市场之外。

  亮点1

  乳品进入中国须经风险评估

  记者昨天从国家质检总局看到,新版《进出口乳品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新规”)增加了很多严控乳品安全的规定。其中包括提高乳制品准入门槛。

  新规要求,只有经过风险评估并符合要求的产品才被允许进入中国。据介绍,首次向中国出口乳品的国家或者地区,其政府主管部门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提供兽医卫生和公共卫生的法律法规体系、组织机构、兽医服务体系、安全卫生控制体系、残留监控体系、动物疫病的检测监控体系及拟对中国出口的产品种类等资料。

  国家质检总局表示,“必要时,可以派专家组到该国家或者地区进行现场调查。经评估风险在可接受范围内的,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包括相关证书和出证要求,允许其符合要求的相关乳品向中国出口。”

  新规还要求对出口商或代理商实施备案制。据新规定称,向中国境内出口乳品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申请备案的出口商或者代理商应当按照备案要求提供备案信息,对信息的真实性负责。备案名单应当在国家质检总局网站公布。

  亮点2

  建立黑名单制度

  若进口乳制品被发现不合格,涉及安全、健康、环境保护项目不合格的,检验检疫机构责令当事人销毁,或者出具退货处理通知单,“进口商应当在3个月内完成销毁,并将销毁情况向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记者发现,新规还拟对进口乳品商建立黑名单制度。据新规称,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进口乳品进口商信誉记录。检验检疫机构发现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时,可以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进口乳品进口商、报检人、代理人列入不良记录名单;对有违法行为并受到处罚的,可以将其列入违法企业名单并对外公布。

  对于问题乳品,新规规定进口商必须主动实施召回。据新规要求,进口乳品存在安全问题,已经或者可能对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损害的,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主动召回并向所在地检验检疫机构报告。

  “进口乳品进口商应当向社会公布有关信息,通知批发、销售者停止批发、销售,告知消费者停止使用,做好召回乳品情况记录。”若进口乳品进口商不主动实施召回,由直属检验检疫局向其发出责令召回通知书并报告国家质检总局。“必要时,国家质检总局可以责令召回。”

  亮点3

  违法生产或吊销许可证

  记者发现,与旧版规定相比,我国对进口问题乳品的处罚比之前更严格。

  新规规定,进口乳品经检验检疫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擅自销售、使用的,由检验检疫机构按照食品安全法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九条的规定,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和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乳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2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未建立乳品进口、销售记录制度,进口、销售记录制度不全面、不真实,进口、销售记录保存期限不足2年,记录发生涂改、损毁、灭失或者伪造、变造进口、销售记录等行为,都将受到处罚。轻者是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重者则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甚至取消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