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单位:
按照上海市价格监测与成本调查队《关于本市原料奶生产成本情况的报告》(沪价监成调[2012]18号)核算的原料奶生产成本,在统筹研究各方面情况的基础上,决定调整本市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和优质优价指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原料奶收购基本价格(含脂率3.25%,含蛋白率2.95%)调整为每公斤4.04元;原料奶具体收购价格由原料奶生产、加工企业以收购基本价格为基础,在规定的浮动幅度内协商确定。
二、脂肪单位、蛋白质单位计价比例调整为45:55;脂肪、蛋白质实行最高加价限额控制,即含脂率大于3.7%、含蛋白率大于3.3%以上部分不再加价。
三、每毫升原料奶中微生物(菌落总数)调整为:小于或等于10万个每公斤加价0.04元;大于10万个,小于或等于40万个不加价不减价;大于40万个,小于或等于100万个每公斤减价0.04元;大于100万个,小于或等于200万个每公斤减价0.10元;大于200万个为不合格。
四、每毫升原料奶中体细胞数调整为:小于或等于25万个每公斤加价0.10元;大于25万个,小于或等于50万个每公斤加价0.05元;大于50万个,小于或等于75万个不加价不减价;大于75万个,小于或等于100万个每公斤减价0.05元;大于100万个,小于或等于200万个每公斤减价0.10元;大于200万个每公斤减价0.40元。
五、冰点、亚硝酸盐、抗生素、黄曲霉毒素指标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六、本通知自2012年7月1日起执行。适用范围为本市所有在沪生产(包括异地养殖)、收购、加工原料奶的企业或单位。
特此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