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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乳制品应声明是否含婴幼儿奶粉

 
来源/作者:

中国奶协信息网

发布时间:

2012-09-13

编录: 上海奶业行业协会
 

  昨日从深圳市市场监管局获悉,该局近期开始执行修改后的《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新办法》),新办法规定条目比以往更细,如经营项目在原有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增加“乳制品”,把“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从法定许可类别“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中区别出来,操作性更强,对食品安全的监管保障更加严格。

  深圳市市场监管局食品准入处相关人士告诉记者,该局在2010年2月25日实施的《深圳市食品流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暂行)》的基础上,结合近年来的抽检和监管的实际情况,对原实施办法进行了修订。

  新办法对许可类别进行了更加细致的区分,经营项目在原有的“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外增加“乳制品”,因为国家对婴幼儿配方乳粉确定了不同的监管要求,故经营乳制品应声明是否含婴幼儿配方乳粉。

  新办法还明确了各种经营项目应具备的条件。申办“婴幼儿配方乳粉批发”、“预包装食品复热”、“散装熟食”、“散装酒精饮料”等高风险项目的,需递交拟经营食品的来源证明,证明其拟经营的食品为有合法资质的生产者、供货者提供。